索引号: | ntstyjrswj/2023-00070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号: | 通退役军人发〔202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ntstyjrswj/2023-00070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号: | 通退役军人发〔202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制定《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南通市慈善总会
2020年1月20日
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援助机制,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南通市慈善总会设立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热心服务退役军人,积极帮助退役军人。
第三条 基金目的是建立与现有社会正常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关爱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最大限度缓解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方式精准为困难退役军人实施帮扶救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募集、部队捐助、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关爱基金启动时,市财政拨付100万元补助资金,市慈善总会资助50万元;以后年度,通过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募集和政府支持保障关爱基金基本规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纳入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在市慈善总会专户下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项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市慈善总会每年12月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含收入与支出明细等)。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市慈善总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开展保值增值业务。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基金,未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章 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和通州湾示范区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县(市、区)部分兵龄长、立功多、奉献大的特别困难退役军人,经县(市、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根据情况进行救助。南通全市驻通部队及南通市区籍现役军人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基金帮扶救助对象为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一般包括三种类型: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指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病。
(二)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退役军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五)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第五章 帮扶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帮扶救助申请人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和签字,并提供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受助对象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表》《承诺书》经由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退役军人服务站印章,并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受助对象的隐私,不得公开病情等敏感信息)。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市、县(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对受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把关,并对接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受助对象报送市级审定,并按“一人一档”、“一次一案”的原则建档,确保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专人保管。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级审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处室审定盖章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主要领导同意(资金额度较大须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基金发放。
(五)基金发放。市慈善总会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的救助金额实施基金发放。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两级工作人员负责将救助资金送达至受助对象,并做好备案。
第十三条 驻通部队及南通籍现役军人申请帮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共同进行审核、审批,南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发放帮扶资金。
第六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受助对象不同类型进行帮扶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年度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在30000元(不含)以上的,高出30000元以上部分按个人自付金额不高于20%进行帮扶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0元。
(二)因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进行一次性帮扶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0000元。
(三)其他特殊情况。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经研究决定后,进行一次性帮扶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0000元。
第十五条 基金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帮扶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接受一次资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接受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帮扶申请档案,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基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救助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县(市)、通州区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南通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