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tstyjrswj/2023-0003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通退役军人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12-28 发布日期: 2023-01-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ntstyjrswj/2023-0003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通退役军人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12-28
发布日期: 2023-01-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1-18 15: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法委,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苏退役军人规〔2021〕2号),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退役

军人事务局

中共南通

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通

市委政法委员会

南通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南通市

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

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

应急管理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通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军分区

政治工作处

2022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苏退役军人规〔2021〕2号),推动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终身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军人可按《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参加以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为重点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并按照《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享受相应补贴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第五条  建立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健全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严从实抓好承训机构监管工作。

第六条  积极探索适应退役军人特点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提高退役军人参训率。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紧紧围绕南通产业发展方向,将技术层次高、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细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探索网络学院、开设网络课堂。

第七条  打通军地教育培训政策通道,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支持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做好部队职称和职业技能证书到地方转认证工作。

第八条  做好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单独招生、考试加分、免试入学、优先录取、学历提升等优惠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跟进、落实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学费减免、助学金资助及食宿补贴等最新政策,按省文件规定执行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政策。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役军人岗位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将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培训、推荐服务。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师资两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人才库。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指标体系。每个补贴性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期内,相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承训申请、补贴资金分配重要依据,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绩效评估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章  就业帮扶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南通市“江海英才”、“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等人才引进政策。支持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把“兵支书”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主体,对愿意扎根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退役军人进行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群众工作等专项培训,培训合格按程序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重点选派优秀党员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应重点招录退役军人。

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相关定向考录计划和加分政策,优先录用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每年统筹安排教师专项招录计划,支持师范类本科毕业大学生退役军人应聘到中小学任教,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鼓励退役军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以及中小学校军事训练等工作,辅警、安保等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第十四条  加强引导并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重点推荐他们到重点行业、支柱产业、新兴业态就业。鼓励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每年分别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吸纳录用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经失业登记并申请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动态跟踪掌握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再就业帮扶对象,及时做好针对性地帮扶工作。


第四章  创业指导

第二十条  紧扣南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探索建立面向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在通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全市金融机构推出面向退役军人的专项创业贷款项目,探索建立贷款利率与退役军人军龄、参战、立功等在部队服役贡献和退役后参加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等情况相衔接的挂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支持退役军人探索创新用地方式,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退役军人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把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就业和教育工作总体布局,在目标设定、资金投入、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倾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就业创业作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优先任务,建立部门联席和军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支持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评价、基本就业服务等支持保障工作。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等支持保障工作。军分区和人武部系统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政策宣传、退役后就业创业引导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设,优化完善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资金的审核发放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基础信息库,确保信息安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情况,提供精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热线,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专窗或专席,在专门网站或公众号开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栏目,为退役军人提供常态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质品牌创建活动,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每两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对投身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社会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各级最美退役军人等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退役军人企业家联盟等社会团体发挥应有职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探索与长三角城市和结对合作城市共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招引省内外退役军人来通就业创业。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做好经验总结和典型推介,考核评选中予以加分。对工作推进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指导帮带。对存在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依法依规高质量做好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规定的或调整规定的,从其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这个《实施办法》来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